會章

中華基督教會香港區會中學校長會

會 章

一. 定名:

本會定名為「中華基督教會香港區會中學校長會」
(Association of Principals of Secondary Schools, The Hong Kong Council of the Church of Christ in China), 以下簡稱本會。

二. 會址:

本會設於中華基督教會香港區會辦事處
(九龍太子道西191號馬禮遜紀念會所)

三. 宗旨:

3.1 加強區會中學校長合作,以利聯校事工推展。
3.2 使區會中學校長有機會研討教育政策,分享學校經驗,參與團契活動。
3.3 向校董會、 教育當局或外界表達學校需要及應有權益。
3.4 加強本會與區會的溝通和合作。

四. 會員:

凡有開辦全日制中學班級之區會學校校長,均為本會成員,有選舉權及被選權。凡區會堂會開辦全日制中學班級之學校校長,可申請加入成為會員,並繳交會費及活動費,列席本會會議及參與活動,唯沒有選舉權及被選權。

五. 會費

5.1 所有會員均須於每年九月繳交會費。
5.2 每年徵收會費之金額由周年大會決定,以支付一般行政經費。

六. 組織:

6.1 本會設顧問若干人,邀請本會會員學校之校監或區會有關人士出任,惟份屬本會會員者除外,顧問可列席本會之會議。
6.2 本會設立職員會,由依章選出之會員組成,負責推行會務。

6.2.1 職員會除五位成員外,若有需要可由當年職員會邀請不超過兩位會員為增選職員,協助職員會工作。
6.2.2 職員會設主席、副主席兼司庫、書記、靈修、總務職位。除主席外,其餘職位由職員會互選決定。
6.2.3 主席及職員於周年會員大會中選出。
6.2.4 職員任期壹年(由周年大會改選後開始生效,直至次年改選為止),連選得連任。
6.2.5 凡在職員會連續任職三年者,必須停止任職最少一年。

七. 會議

7.1 周年大會

7.1.1 周年大會應於每年九月份舉行,須有不少於三分之二會員出席,方為有效。
7.1.2 主席須於周年大會舉行前十四天通知會員出席,並列明議程。
7.1.3 在周年大會中,主席須提交工作報告及司庫須提交財政報告,並選舉新一年度職員會成員。
7.1.4 在周年大會中,須推選非本會職員之會員或其他人士擔任核數。

7.2 例會

7.2.1 本會每年最少舉行例會七次,八月份為休會期。例會日期由當年職員會編定。
7.2.2 每次會議議程由職員會擬定,於七天前發出與各會員及顧問。

7.3 特別會員大會

7.3.1 如有五位或以上會員提出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主席應於十四天之內舉行會議,並於會議前不少於二十四小時,將議程發出與各會員。
7.3.2 特別會員大會出席人數,須有不少於三分二會員出席,方為有效。

八. 財務:

8.1 本會不得舉債。
8.2 所有會費及其他有關活動的收費,均須存入本會所指定之銀行。
8.3 所有銀行提款須經由主席、司庫及書記中任何兩人聯合簽署,方為有效。
8.4 本會所有收支賬目單據,須由司庫妥善處理,並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交本會核數稽核。

九. 責任:

9.1 職員會須先經例會或會員大會通過,始可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表聲明。
9.2 本會對外如遇法律責任,職員會須盡快於最接近之例會或召開特別會員大會解釋,並由全體會員承擔有關之責任。

十. 解散:

10.1 如擬解散本會,須經特別會員大會不少於三分之二會員通過。
10.2 如遇本會解散,所有資產由特別會員大會決定捐贈給認可慈善機構或贈予中華基督教會香港區會。

十一. 修章:

任何有關會章之修訂,須在周年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中提出,並須經與會者不少於三分之二通過,始為有效。
(本會章經二零一六年十月十八日臨時會員大會修訂通過)